遠離非法集資,保護資金安全
近年來,非法集資案件持續高發多發,形勢嚴峻。監管部門高度重視,積極引導廣大群眾自覺抵製非法集資,警惕詐騙陷阱,提高對非法集資等詐騙行為的識別能力、防範意識,保障個人財產安全。
一、什麼是非法集資?
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準,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二、非法集資有何特征?
1.非法性。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
2.利誘性。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
3.公開性。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易造成廣泛社會影響。
4.偽裝性。犯罪分子往往與投資人(受害人)簽訂合同,偽裝成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三、非法集資有何典型行為?
1.承諾高額回報,編造“天上掉餡餅”、“一夜成富翁”的神話。
2.編造虛假項目或訂立陷阱合同,以開發所謂高新技術產品、編造植樹造林、集資建房等虛假項目,騙取群眾“投資入股”,吸收公眾存款。
3.混淆投資理財概念,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基金、網絡炒彙等新的名詞迷惑群眾,假稱為新投資工具或金融產品或利用專賣、代理、加盟連鎖、消費增值返利、電子商務等新的經營方式,欺騙投資。
4.利用傳銷或秘密串聯的形式非法集資,包含將傳銷由公開轉入地下的;以雙贏製、電腦排網、框架營銷等形式進行傳銷的;假借專賣、代理、特許加盟經營、直銷、連鎖、網絡銷售等名義進行變相傳銷的;采取會員卡、儲蓄卡、彩票、職業培訓等手段進行傳銷和變相傳銷騙取入會費、加盟費、許可費、培訓費的;以開發“果園”、“莊園”的名義非法集資的現象,如某果園開發公司通過宣傳“隻要投入1000元,擁有100株荔枝樹”進行非法集資。
5.裝點門麵,用合法的外衣或名人效應騙取群眾的信任。
6.利用網絡,通過虛擬空間實施犯罪、逃避打擊。
7.利用精神、人身強製或親情誘騙。利用親戚、朋友、同鄉等關係,拉攏親朋、同學或鄰居加入造成親情反目,導致人間悲劇。
四、如何防範?
1.認清非法集資的本質和危害。
2.正確識別非法集資活動,主要看主體資格是否合法,以及其從事的集資活動是否獲得相關的批準。
3.增強理性投資意識。高收益往往伴隨著高風險,不規範的經濟活動更是蘊藏著巨大風險。
4.增強參與非法集資風險自擔意識。非法集資是違法行為,參與者投入非法集資的資金及相關利益不受法律保護,一定要認真識別,謹慎投資。
五、相關案例
案例一 新三板轉板騙局
1、案例簡介
2023年1月,趙某向12386熱線舉報,有人宣稱某新三板掛牌公司將來會轉到主板、創業板或科創板上市,投資者如購買該公司股票,轉板成功後可獲得六到十倍投資收益,並稱如投資者自有資產不足可將錢款彙至某中介機構,由該中介機構代為購買。
2、案例分析
為使投資者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與購買證券產品匹配,不同市場層級設置了差異化的投資者準入標準。根據關於修改《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係統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的公告(股轉係統公告〔2021〕937號),開通創新層和基礎層交易權限前10個交易日本人名下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內的資產日均人民幣應分別在100萬元和200萬以上。
不符合適當性要求的個人投資者不適合購買新三板掛牌公司股票,將資金彙入他人賬戶由他人代為購買資金安全性無法保證。
3、案例點評(東方財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規總監 郭旻)
近年來,新三板“轉板騙局”屢見不鮮,其中以“高額回報”為餌騙取客戶資金為實的違法行為危害性較大。相關行為往往與非法證券活動、操縱市場以及場外配資等違法違規行為相交織,甚至涉及犯罪活動。2021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關於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的意見》明確將上述行為納入打擊範圍,並提出要求強化重大證券違法犯罪案件懲治和重點領域執法。
作為市場投資者,應當擦亮雙眼,通過監管機構、行業自律組織官方網站或官方渠道查詢了解正規的證券經營機構與證券交易場所,不斷學習各類合法交易場所交易規則與知識。證券經營機構應當通過多種渠道宣傳合法交易場所各板塊知識與相關證券業務;同時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和賬戶實名製管理,引導市場投資者理性參與證券投資,保護其合法權益。
案例二 冒充證券公司工作人員進行非法活動
1、案情簡介
2022年10月,A證券公司客服熱線、官方郵箱陸續收到投資者投訴,反映受公司員工邀請加入股票交流群後被誘導下載行情交易軟件購買虛擬幣、原始股等並被收取谘詢費。經公司核查,上述活動係不法分子冒充公司和公司員工名義進行,投資者所下軟件非公司行情交易軟件。A公司遂通過公司APP客戶端、中國證券業協會網站進行投資者風險提示。
2、案例分析
根據《證券法》第118條、第202條,《刑法》第225條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二)項,未經中國證監會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證券公司名義開展證券業務活動。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或者未經批準以證券公司名義開展證券業務活動的,將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司法機關依法認定後,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
本案中,不法分子冒充A證券公司工作人員從事薦股谘詢活動,涉嫌非法證券活動。
3、案例點評(中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規總監 史紅星)
近年來,非法證券活動隱蔽性強、花樣不斷翻新,不法分子采用多種手段方式假冒合法機構或人員進行非法活動。一是假冒公司網站、APP,誘導投資者下載非法軟件並入金、誘導投資者通過非法鏈接進行轉賬或交易;二是假冒公司知名人士、員工,開展非法客戶招攬、薦股或者誤導、詐騙等;三是假借“與XX券商合作”名義,以“內幕消息”欺騙投資者。此類非法證券活動不僅侵害了證券公司名譽,更損害了投資者的利益。
投資者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識別判斷是否為合法機構。一是辨識主體資格。按照規定,開展證券期貨業務,需要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取得相應業務資格,可以通過證監會、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期貨業協會網站查詢合法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信息。二是辨識營銷方式。不法分子往往自稱“老師”“股神”,以知道“內幕信息”、能夠挑選“黑馬股”、隻要跟著他做,就能賺大錢的說法吸引投資者,而合法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不能有以上行為。三是辨識互聯網址。非法證券期貨網站的網址往往采用無特殊意義的字母和數字構成,或在合法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網址的基礎上變換或增加字母和數字。可通過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期貨業協會網站查看合法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的網址,識別非法證券期貨網站。四是辨識收款賬號。合法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隻能以公司名義對外開展業務,也隻能以公司的名義開立銀行賬戶,而非法機構往往以個人的名義開立收款賬戶。如果有人要求把錢打入以個人名義開立的賬戶,應果斷拒絕。